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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之草案
公之平
1.引导
目前,中国的法律很多,但如何让这些法律效力真正的得到实施则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既是谁来真正的实施监督。虽然国家规定了相关部门来监督相应的社会公众利益。但法律并不会自动的完成监督任务。法律虽然规定了社会公众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同时也规定人民有义务和权利监督腐败现象,但现实情况却是人民群众根本无法知道事情的真实?饶唬?执法部门也不可能自动的了解腐败内幕。因此建立一套法律,让其它的法律自动的进入执行程序则非常重要。这套新的法律就是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
2.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简介
无论是谁举报腐败现象,都应该获得嘉奖。主动坦白的罪行不应该算作法律惩罚的证据。因为如果不坦白交待,法律责任是不会自动进行的。因此,无论是谁,包括同案犯、主犯,如果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全部赔偿了国家损失,都应该是无罪的,至少是应该从宽处理。为彻底打击腐败现象,法律应该豁免重要的坦白人的所有罪行,并同时实施重奖制度。最值得嘉奖的就是第一举报人,因为举报他人腐败要冒很大的生命危险的。在调查腐败现象?饶坏囊欢喂?程,被举报人可能狗急跳墙,谋杀举报人。生命是无价的,但贪污受贿的金额是有价的。
豁免第一举报人的任何罪行,并将其举报的贪官污吏的钱全部奖励给第一举报人,含同案犯。有了这条法律,没人敢贪污。因为不知道谁将举报谁。
3.什么是社会公众利益?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例如,欺诈,虽然?有直接影响到每个人利益,但对社会会产生一种潜在的道德风险。因此,欺诈也应该属于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
至于侵犯国有资产,作虚假的产品广告,股份公司作假?,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贩卖毒品,制造假币,成立黑社会组织更应该属于本范畴。
4.部分细则讨论
由于社会公众利益牵涉面较大,具体的立法还需要详细讨论。
a..贩卖走私毒品
任何人举报贩卖走私毒品,都应该获得重奖。奖励的来源是将走私毒品犯的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都奖励给举报人(含同案犯)。例如,?扇嘶蚣溉俗咚椒仿舳酒贰U馄渲械娜魏稳巳绻?举报其同伙,都会冒被仇杀的生命危险。因此重奖第一举报人是非常重要的。重奖第一举报人的具体方案就是豁免第一举报人的任何罪行。同时将被举报者的财产及非法所得全部奖励给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也可以同时是两个人或?扇艘陨先耸?。
b.举报行贿受贿
例如:?三行贿李四1万元。
如果李四举报?三行贿罪证确凿,则应该处罚李四20倍的罚金,并将李四的罚金直接奖励给?三。既是奖励给?三20万元。如果?三先举报李四受贿,并证据确凿,则法律应该判定李四受贿一万的罪行。同时退还?三一万元。但如果?三向法院提供了李四受贿100万元的证据,由于?三是冒生命危险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因此如果判处李四的死刑,也就相应的应该奖励?三。也就是应该将李四的非法所得全部奖励给?三。如果李四有非法收入是500万元,这500万元也应该奖励给?三。
注解
为什么要对行贿受贿数目极大的采取重奖方案。
答:因为举报者冒着生命危险。而且有些小数目的资金很难确定是朋友之间的友情照顾,还是腐败犯罪。而且偶尔一两次受贿如果金额较小,也应该从宽处理。
5.心理学分析
制定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后,为什么可以制止腐败现象,至少是集体腐败现象?
大部分腐败,都是为经济利益而腐败。许多人也是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去犯罪。只有极少数头脑不冷静的亡命之徒会抱有得过且过,过一把赢就死的态度。
建立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后,如果是参与合伙犯罪,则不知道谁会举报自己。而自己如果可以先举报他人的话,则不仅保留自己的生命生存权,还可以获得应得的利益。在生死关头,利益之间,任何人结成所谓的犯罪死党、同盟关系都不堪一击。
对于腐败者,则会有几种选择方案。一是谋杀自己的同案犯,杀人才可以灭口。第二就是抢先举报。因为你不举报他,他就会举报你。而且是第一举报人还可以获得本来就想获得的利益,因此,还是先下手为强,举报罪犯,争取立功受奖。
6.解决问题的中心任务
国家应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利益,不可以歧视同案犯举报人,同时要加?保密工作,并设立国家举报泄密基金,用来奖励举报泄密人。
实际上,制定了上述法律,也不会有人来故意泄密。例如,一个监察官将举报人的信息泄密给一个腐败分子,想要向贪官污吏索取20万元的贿赂,其结果也就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检察官同时也会担心腐败分子举报自己。因为腐败分子如果举报了自己则豁免一切罪证,自己则什么好处也捞不到,反而误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当然同案犯举报人的政治生命还是应该受到影响,但正常的公民权利一定要保障。
7.经济学原理
为了反腐败,许多人想出了许多非常繁琐的规章制度,但腐败分子也是人。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许多多的规章制度就如同虚设。因此制定一条法律,让许许多多的法律制度自动的运行,并进入司法程序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最经济的。
8.法学原理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按等价交换的原理来设计,同样举报人也应该获得等价于其冒生命危险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有了举报人的行为,阻止了许多人的腐败行动的产生,从而为国家避免了了大量潜在的财富流失,因此,重奖举报人是合理的。
9.是否会造成大量的诬陷行为
诬陷他人总是有动机的。一个是经济利益,一个是个人的政治利益,再则就是报复。不制定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同样也会存在这些利益。真正的腐败分子同样也会设计圈套来陷害忠良。但如果可以杜绝集体陷害行为,并从根本上来保证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则陷害一个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在,信访部门接到大量的举报信,但真正实施司法起诉的也只有少数案件。这充分说明,陷害别人是需要强有力的证据的。如果是伪造证据来陷害他人,伪造者同样也是要冒生命危险的。
11.人道主义
许多人说:举报人靠牺牲别人的利益甚至生命来换取自己的利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鸦片和毒药,谁的毒性大,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腐败也如同鸦片一样。如果将鸦片变为毒药或老鼠药,就一定可以减低鸦片对社会的危害。随着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腐败迟早要受到惩罚。因此,即使对个人而言,制定一条让大家都不想腐败的法律是最人道的。而不是让腐败逐渐侵入健康人的身体。从政治意义上说,最人道的就是制定一个人人平等竞争的环境。
深圳市举报人杨剑昌,举报了大量腐败现象,但自己都养不活自己,还要靠老婆来养活家庭,因为?有一个企业敢收留他。这难道就人道吗?
12.民主和新闻媒体是否可以监督腐败?
民主和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监督腐败现象,但这并不是万能的。在标榜最民主的国家美国,为什么还是会出现安达信丑闻,就是因为再民主的国家,腐败分子也不会将自己罪行?在嘴边, 人民也无法知道腐败事情的真相,而只有同案犯才真正的了解内幕。
13.系统论
建立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是有利也有弊的一项工程,同其它的法律一样,同样会有空可乘。但如果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这是一项利大于弊的法律。绝对不可因噎废食。
14.腐败带来的危害
一九九八年夏天,一位《南方周末》报记者长平,只身进入长江上游,寻找原始森林。结果发现我国的原始森林已经全部被乱砍滥伐搞光了。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乱砍滥伐,但长期以来就为什么就?有人来举报这些林业部门。中国如果?有森林,其结局会怎样? 可见腐败不仅会亡党,亡国,还要亡人类.
15.本方案是否可以对付互相包庇,结成死党的现象
目前,正是因为?有实施重奖举报人制度,尤其是重奖同案犯举报人制度,因此某些?察管就敢接受贿赂。贪官污吏们之间也就肆无忌惮的结成联盟,因为这个联盟中无论谁举报谁,都是死路一条,因此大家深深的知道这其中的关系,于是就互相包庇,结成死党。谁都知道举报他人?有好处,因此谁都不愿意举报。
但如果实施重奖举报人同案犯制度,谁都会害怕别人先举报自己,因此还是先下手为强。在生命与死亡之间,人和人是?有信用可言的(信仰除外),何况是一群贪官污吏。同样,也可以采用本方案打击腐败资金外逃。只要采取重奖外国举报人方案,就可以阻止贪官外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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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是否会被不法分子滥用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成熟的过程,同样“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也有一个成熟的过程。但就理论上分析,“社会公众利益监督法”是最不容易被人利用的一部法律。下面进行讨论.
一. 立法建议
1. 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本法,本法应该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含执法人员的直系亲属),举报与自己无直接工作关系他人腐败行为是没有奖励的,至少不应该设立重奖.但执法人员如果举报腐败分子行贿自己,证据确凿,则执法人员可以获得重奖.但参与对腐败分子行贿案调查人员须与本案的执法人员也没有亲属关系.
2. 执法人员需要积极配合举报人员的行动,不可以不作为.可能许多人担心执法人员眼红举报人员的奖励而不主动配合工作.按此推理,同样执法人员也会眼红贪官污吏的不义之财,而主动向贪官污吏索取贿赂.显然,后一种情况对社会的危害是更大.由于实施本法,更可以让举报人员监督执法人员不作为的行为.
3. 关于违法分子行贿执法人员.本法还应该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如果举报行贿人,不仅行贿的金额全部奖励给举报的执法人员,同时还对行贿人员处以10-20倍的罚金,并将上述罚金全部奖励给举报人.如果,行贿人和执法人员在7日内同时互相举报,则仅将贿赂的金额奖励给执法的举报人员.对行贿人就不需要进行更多的处罚. 如果行贿人的个人资产较大,可以对行贿人处以50-90%的个人资产的处罚.以免让有钱人觉得行贿是一种好玩的游戏.
4. 就目前来看,奖励举报人的上限可以定为1000万元.超过本奖励的资金可以上交国家.
5,为防止打击报复,本法应该写明,国家对有重要贡献的举报人,可以同意更改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适当的工作.
6.举报人举报自己或直系亲属,不适用于本法.
7.通过信访办举报他人,无论是否属实,是不可以算作诬陷的.只有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才是有罪的.应该得到奖励的第一举报人是指最先提供强有力证据能够证明被举报人犯罪的自然人或法人.
8.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被判为等同与伪造罪证相等或更加严厉的罪行.
二.辩论
9.本法是否可以打击贪官污吏互相包庇结成死党的现象.
无论怎样腐败,贪官污吏还不至于在法庭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只要在法庭大众面前,正义能够公平的得到伸张,本法律就可以实施其威力.毕竟,目前腐败分子只是少数.
目前,正是因为?有实施重奖举报人制度,尤其是重奖同案犯举报人制度,因此某些执法人员就敢接受贿赂。贪官污吏们之间也就肆无忌惮的结成联盟,因为这个联盟中无论谁举报谁,都是死路一条,因此大家深深的知道这其中的关系,于是就互相包庇,结成死党。谁都知道举报他人?有好处,因此谁都不愿意举报。
但如果实施重奖举报人同案犯制度,谁都会害怕别人先举报自己,因此还是先下手为强。在生命与死亡之间,人和人是?有信用可言的(信仰除外),何况是一群贪官污吏。由于检察官也可以举报行贿人,并可以得到重奖,这就彻底的断了贪官污吏行贿的念头.(具体内容见草案及上述建议).保证了司法的纯洁性,其它的问题都好解决.
可能有人还担心贪官污吏们私下达成一个什么协议来对付法律,实际上,没有法律作保证,鬼才会相信这些协议.至于什么黑道的江湖义气,不过是小说故事而已.
10..会不会有人利用这个法律来贪污发财.
很多人担心,由于中国的经济比较落后,许多人可能宁愿牺牲自己的生命利用本法律来换取金钱.
我认为这种考虑是多余的.因为
a.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有机会腐败,有机会腐败的人,一般是经济状况还可以的人。至少是有工资拿的人,手中还有点权力的人。只有那些根本无法生活下去的人,才会幻想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金钱。保险业多年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b.想要腐败还必须要找到同谋。同谋之间还要非常信任。
例如,两个人合伙贪污,一个人叫同伙举报自己,想将不义之财合法的据为己有,转给自己的家人.上面已经分析了,如果是直系亲属举报,则没有重奖,只可以豁免罪行,因此现在也就只有假设这两个人不是直系亲属.不是直系亲属,他们也就没有共同的利益,这就存在分赃的问题.但一个人如果被判死刑,平分不义之财,被叛死刑的人会同意吗.而且,如果是同谋,无论是谁先举报,都可以得到100%的赃款,这两个同谋者,会认可那种没有法律保证的私下协议吗?大家都会担心别人先举报自己,因此,大家都会认为要么就杀人灭口,要么就先举报对方的优选方案.我想,很难会出现其它的方案.
既然,不可以采取其它的方案,为什么要同流合污.没有信任的基础,就不会出现合伙犯罪.
许多贪官污吏在被抓捕之前,总是喜欢称兄道弟,到了法院就互相指正对方,可见,信任的基础是在有法律保证的前提下的.
c.社会公众还是会监督
d.还要过法律审核这一关。
11.会不会有人利用本法来栽赃陷害。
如果一个人自己贪污了一笔钱,本来是神不知,鬼不觉,只有自己一个人知道.如果再栽赃陷害他人,岂不是让地球人都知道,他无疑是自投罗网.
12.会不会有人伪造证据来陷害他人.
有时候,我们很难断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但对一些具体有没有犯罪事实的鉴定还是比较容易的.至少本法容易杜绝了两个人以上的合伙犯罪,那么一个人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就比较难.破案工作最难的就是在大海里捞针,对于小环境的案件的侦破相对就简单.
13.本法是否属于重典
有人认为,本法太残酷了,不人道.实际上本法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法律执行原则,只是重奖了举报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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