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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转非”中农民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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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四海 发表于 2003-3-29 23: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化解“三农”问题,加快城镇(市)化被公认为一条主要的应对途径。可是,那些经济发展较快,有条件加快城镇(市)化步伐的市、县,却因“化”而频频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农地的大规模“农转非”,引发与现有农地制度的冲突。冲突集中于征地补偿问题,冲突对象则集中于基层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

  六成上访为征地补偿

  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城镇城市化的双重提速,因土地补偿所引起的冲突,逐年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显性矛盾所在。问题在基层解决不了,或者说失地农民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矛盾自要逐级“上移”。
  有位信访干部对县镇两级上访内容做了归类,发现全部上访事由中,要求合理补偿征地款的已经占到总量的六成。部分乡镇比例还更高一些。
  如今的农民维权意识也在提高,找乡镇没结果就找县里,县里不成上市里……于是,为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就得层层“严防死守”。年复一年,基层维护“稳定”的开支项不小,干部的正常工作精力被占用,可引起“不稳定”的因素不但依然存在,且有不断积累之虑。

  基层政府无意有意间

  所指“集体无意识”的对象当然指征地补偿。在浙江的一些经济发达县,征一亩农地的补偿标准大致在2万元左右(浙江农民的人均耕地不足一亩)。在这个标准下,具体的补偿兑现不但各县有差异,就是在一县之内,也有多种操作办法:有的在逐层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一次性向失地农民兑现,以图个一了百了。有的除了扣除相关“费用”,还要再提留一部分充作农民的社保基金,这个尝试的方向我以为应当肯定,现实的问题是,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试点,目前处于小范围和缺乏标准与规范之中,基层政府缺乏与失地农民之间的沟通。农民凭以往之经验,还是习惯于“落袋方安”,一厢情愿地推行自要引发不满与冲突。还有一种最让农民担心和不满的做法是,补偿款由村级集体组织“留”出一大块,用于继续发展村集体经济投入,失地村民则从将来的利润中等着分红利。农民对此不放心很自然,除了可能出现的腐败,投入本身就是一种带风险的市场行为。
  事实上,不放心的不仅仅是村民,一些基层官员也不放心。因为一旦用失地农民的活命钱所搞的项目出现失误,回头失地农民还得再找基层政府说事儿。换句话说,基层政府为“稳定”计,还得承担“无限责任”。然而,海选产生的村委会依法享有较大的打理村务的自主权。这第三种办法只要走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基层政府还不便干预。
  一亩农地经征用改成商业用地后,不但直接地价呈火箭般上升,与级差地租相似的级差地价也同时凸现出来。如此几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地价差,收益人有两个:一个是从基层政府开始的各级政府或部门;再就是获取地块开发权的投资人,后者的“收益”是通过地方“优惠”的招商政策获取的。
  进一步看,政策背后的法规、法律直至现行《宪法》,都规定农地乃集体所有。集体的农地集体要改做他用,只具承包使用权的农民,除了失地又有多大的权益可以主张呢?
  然而,基层政府和官员虽然不必承担农地政策、法规、法律不合理所带来的责任,但他们却必须面对由此引发的“不稳定”责任,直至一回回且越来越频地充当稳定“救火兵”。于是,从我所见到的情况看,他们又开始表现出有限的“集体有意识”。已经或正待采取的对策有:一是对辖区贫困农民实施社会低保覆盖;二是对失地后无劳动能力者采用低标准补助。
  由于这些措施从本质上说,仍然是头痛医头的思路,也同时引发出新的矛盾。不从根本的农地制度上寻求改革的突破,“不稳定”因素只能“打压”却难以真正化解。

  让农民也发点“土地财”

  “在征用的农地上办商场、搞房地产、造高速公路的都获利不少,为什么不让农民也发点‘土地财’?”这是一位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谈及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时提出的质问。
  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问题,本质上属于“三农”问题在新的发展时期所生成的“子问题”。现如今,“三农”问题中的种种老问题依然难以排解,新的诸如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难题又摆在了社会面前。对此万不可再采取先“放一放”再说的回避态度。
  当然,在现有农地制度的框架下,要在治本的层面上解决问题的确很难。因为,只要农地制度维持现状,现有的通过农地“农转非”而获利的各既得利益团体,是不可能为了让农民也发点“土地财”而放弃现有利益的。在已经来到的又一次思想解放中,社会能否在农地制度上寻求比较现实的突破呢?


摘《21世经报》
pyacmc 发表于 2003-4-1 22: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层层 都要剥皮~~~农民很难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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